怀化市通道产业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2023-04-13 16:50

通道产业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条措施

为大力实施湖南省“三高四新”战略,创建“五好”开发 区,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湖南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 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 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怀化市通道产业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一、政策扶持。

设立通道县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含工 业、农业、旅游、竹木加工等产业)。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 于3000万元,今后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调增,用于产业项目转型 升级、工艺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重大 技术研发攻关、产业发展扶持、投资奖补及其他奖补扶持政策 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开发区对入园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服务。简化报批手续,提 供代办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办好本县内的行政审批 手续。 

入学服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资人、核心管理和 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教育部门根据招生政策和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安排就学。 

凡在我县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和 我县整体规划,且投资强度、环保、安全达到国家有关注规 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除另有规定的外),均享受本规定的扶持 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 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 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国内外前十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 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凡入园项目在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未 能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不能如期投产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无条件解除协议,退出园区。

二、土地供应。

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及我县主导产业(含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方向,优先保障新引 进工业类(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对投资文化旅游、非 盈利型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等具有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 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有偿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 按程序供地。企业在开发区购地建厂的,对属于科技创新型和 省级确定的“三高四新”类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挂牌价按不低于所在 地 土地等别相应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的70%执行(不得低 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 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品牌创建。

对首次获得国际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 家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 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 首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和 “湖南老字号”的, ,- 一 次性补助10万元。

四、上市融资。

对在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企业, 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拟在国交所、 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 料的企业,补助1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 市的企业,再补助50万元。 

五、创新驱动。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 助; 对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设计中心(含迁入或设立 分中心)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 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等科技孵化载体的分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 次性奖补。 

对新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工业企业新纳入固投统计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科 技型中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补。 

六、转型升级。

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置新设备投 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 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税收支持。

为培育骨干税源企业,按照 “不贡献、不 扶持”原则,在园区内选择一批规模较大、有主导产品、实力 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作为重点骨干税源企业进行培育扶持,设立亩产税收奖。 

企业投产达效后,兑现亩产税收奖(含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等税种,不含基建产生的税款),享受期限3年 

1.当年入库税收达5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达10万 元以上,年缴纳税金逐年达到20%增长的企业,按县级所得部 分50%奖补。 

2.当年入库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达15 万元以上,年缴纳税金逐年达到20%增长的企业,按具级所得 部分60%奖补。 

3. 当年入库税收达15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达20 万元以上,年缴纳税金逐年达到20%增长的企业,按县级所得 部分70%奖补 

4. 当年入库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达25 万元以上,年缴纳税金逐年达到20%增长的企业,按具级所得部分80%奖补。 

对园区内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缴纳 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按照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 扶持。 

八、投资奖补。

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元/m*以上的企业可租 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新入园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享受不 超过3个月装修期免租的优惠。厂房租金执行标准如下:第一 层每月8元/平方米,第二层每月7元/平方米,第三层每月6元/平 方米,第四、第五层每月5元/平方米。办公楼租金每月10元/ 平方米,宿舍楼每月6元/平方米。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 营的小微企业,给予入驻企业以下扶持: 项目投产第一年,依法纳税的,租金全额奖补;第二年纳税强度大于100元/平方米 租金全额奖补; 从第三年开始纳税强度大于200元/平方米,租 金全额奖补.厂房租金奖补实行先收后返,收支两条线,纳税 后第二年兑现。 

新入开发区企业在区内购地自建标准化厂房的,经验收投 入使用后,按厂房建筑面积砖混结构100元/平方米、钢架结构 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 

装修补贴。对租赁的标准厂房需按照园区管委会审定标准 装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厂房装修补贴 

厂房购买。需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建设成 本 价出让,同时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5000万、10000万以上的在合 同约定期内完成厂房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按合同约定期内完成设备安装投产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进出口业务。

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 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进出口 奖励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十、安全与环保。

实体入驻开发区企业被市级以上环保或 安全生产部门评定为先进单位(集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凡当年被环保或安全生产部门立案查处属实的企业, 一律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本措施适用于新企业(含已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工业企业 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但未达产达效的企业),已与园区管委签订 了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并投产达效的企业,继续履行 原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直至履行完毕。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工 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通政发〔2020〕9号)文件 同时废止。本措施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复的,企业可就高不重复 享受。 

本措施第三、五、六、九条规定,开发区外工业类企业(电 力、建材、矿产等能源类项目除外)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通道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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