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补贴)

2023-04-13 18:26

第二章 农业品牌化发展十条政策

第十一条 强化农业龙头带动

初次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补 10 万元;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补 5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品牌创建

经初次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对申报主体每个产品奖补 8 万元;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部门初次评定为省 " 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 " 的,当年分别奖补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经市人民政府初次评定为市 " 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 " 的,当年分别奖补 3 万元、2 万元、2 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 2 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 万元。对初次评为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休闲农庄,当年分别奖补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初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休闲农庄,当年分别奖补 5 万元、3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在县内注册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具有带动能力的,投产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办以攸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大力扶持豆腐与米粉产业

(一) 鼓励现有小作坊进入豆腐 (香干) 产业园集中生产加工,凡租用高新区标厂且日加工大豆达 3 吨以上的企业,每家免三年租金。在重点乡镇新办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新建豆腐加工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当年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凡利用现有厂房扩大升级改造且达到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奖补 8 万元。凡创建电商平台或建立销售网络公司专门从事豆制品销售且年营业额达到 1000万元、年税收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且县级税收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二) 实施 " 攸县米粉百店品质提升计划 ",对于按 " 六个统一 "(统一标识标牌、统一装修风格、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进货渠道、统一传统风味、统一奖补标准) 要求新建或改建的米粉店,进行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店面营业面积在 81 平方米以上,装修精致的奖补 5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 4.5 万元;店面在 61—80 平方米,装修精致的奖补 4 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 3.5 万元;店面在 40—60 平方米,装修精致的奖补 3 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 2.5 万元。纳入百店提升计划的米粉店对攸县米粉的干粉采购量 (湿粉按干湿比 1∶1.5 折算) 每月达到600 斤以上的,按 400 元 / 店·月的标准进行采购补助。新建或改建的米粉生产企业参照豆腐企业奖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通过合法规范有序流转,到县经管部门备案且核查认定后,耕地流转面积达 1000 亩及以上且时间在 3 年以上的,按 5 万元的标准奖励给流转主体 (大户)。村级集体整体流转规模达到村耕地总面积70%以上的,奖励村集体 2 万元。

第十六条 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经上级部门认可,初次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当年奖励 3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规模种植

每年择优扶持优质稻、蔬菜、水果、瓜萎、黄豆、湘莲、玉米等各类农作物种植大户 30 户,每户奖补 2 万元 (已享受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奖补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补)。

第十八条 鼓励畜牧产业发展

每年择优扶持生猪、麻鸭、特色养殖等 5—10 户,每户奖补 2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建成现代化标准养殖场,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1%给予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畜禽 (水产健康) 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当年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油茶产业

(一) 对集中连片油茶新造林面积 50 亩以上 200 亩以下的,奖补200 元 / 亩,造林验收合格后,通过 " 一卡通 " 一次性补助到位。

(二) 对集中连片油茶造林面积 200 亩及以上的,奖补 200 元 /亩,申请 " 惠农担—油茶贷 " 的,享受政府贴息政策,连续贴息 5 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2000 元 / 亩。油茶低改垦复 200 亩及以上的,享受" 惠农担—油茶贷 " 政府贴息政策,连续贴息 3 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 元 / 亩。

(三) 对林权流转连片 200 亩及以上的油茶新造、低改大户给予奖励 100 元 / 亩。对当年组织林权流转集中连片 200 亩以上用于油茶基地建设的乡镇 (街道)、村 (社区),一次性奖励相应工作经费∶连片流转 200 亩 (含) —500 亩的,奖励 60 元 / 亩;500 亩 (含) —1000亩的,奖励 80 元 / 亩;1000 亩及以上的,奖励 100 元 / 亩。乡镇 (街道)、村 (社区) 不重复奖励。

(四) 鼓励油茶企业精深加工,培育本土品牌,油茶企业投资规模 1000 万元及以上,获得茶油商标品牌、产量上规模的,参照本章第十三条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连片造林和楠竹低改

集中连片新造林 (不含油茶) 500 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 3 万元;集中连片石漠化造林 200 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 3 万元;集中连片楠竹低改 500 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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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游全域化发展十条政策

第二十一条 奖励投资达效投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0 万元及以上、投资精品民宿 400 万元及以上、投资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 200 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品牌创建

(一) 创建 4A、5A 旅游景区,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 50 万、200 万元,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 50万元、200 万元。

(二) 创建四、五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创建四、五星级以上旅行社的,创建成功分别奖励 2 万、5 万元;创建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创建省级、国家级购物示范点的,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 2万、5 万元;创建省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创建成功当年奖励 2 万元。

(三) 投资新建三、四、五星级旅游酒店的,授牌后当年分别奖励 10 万、50 万、2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景区 (点),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之后达到 2000 万、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 3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拓展游客市场

(一) 县内外旅行社年度累计接待旅游团队来攸县游览 A 级景区达到 2000 人次及以上,按 5 元每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组织大型旅游活动,一次性来攸县游览 A 级景区 400 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 元补贴。

(二) 县外旅行社从攸县以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队来攸县 A 级旅游景区游览,自驾车在 30 辆及以上,且游客人数在 100 人及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 1000 元;从攸县以外连续二个月以上每周末固定在长株潭、衡阳等客源地发直通车至攸县 3A 以上景区游览的,每车次补贴500 元,或由旅游景区企业承担的直通车费用的,车辆补贴奖励给旅游景区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开展宣传促销

(一) 对县内旅游企业在县外旅游客源地举办推介会,在县外旅游客源地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有影响的自媒体发布旅游广告,开展旅游宣传营销活动且效果显著的,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实际投入等,给予 2 万元—10 万元补贴。

(二) 旅游企业在县内自办大型旅游活动,得到国内多个知名媒体报道并引起强烈反响的,给予 5 万元—20 万元补贴。

(三) 乡镇 (街道)、村 (社区) 举办与旅游有关的较大宣传推介活动的,给予 2 万元——5 万元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培养旅游专业队伍

(一) 新引进旅游行业优秀管理人才,在攸县旅游发展中有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一次性给予用人企业 1 万元的补助。

 (二) 对执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且在攸县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一线地接导游工作满 1 年的,分别每年给予 1000 元、2000 元、5000 元补助。对执外语导游资格证且在攸县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一线地接导游工作满1 年的,每年给予 2000 元补助。

(三) 凡年度在国家旅游部门组织的优秀导游员竞赛、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8000 元、5000 元补助;在省旅游部门组织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0 元、3000 元、2000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促进旅游商品开发

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国家金、银、铜奖的分别为 5万元、3 万元、2 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为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快智慧旅游建设

旅游景区 (点) 年度实际投资智慧旅游项目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设农旅融合园区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等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农业主题公园),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田园综合体 (农业主题公园) 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推动旅游多元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 旅游 +" 多元化旅游产品,促进健康养老、休闲度假、工业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体育运动融合发展。

(一) 对投资康体养生、森林康养、房车营地、自驾车基地等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成营运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4%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自建床位的,当年给予 0.5 万元 / 张的补贴。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自建床位的,当年给予 0.3 万元 / 张的补贴。每接受一名攸县籍 60 周岁以上老人集中养老的,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的运营补贴。

(三) 对注册在我县的文化企业,其原创的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央视、省级卫视、重点网络播放等平台出版、演出、播出、运营的,按其级别和影响给予专项补贴。对获得省、国家 " 五个一工程 "奖的文化精品创作单位,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 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生产工艺 (特色文化)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年分别奖励代表性传承人5 万元、3 万元。

(五) 对新建民间博物馆,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建成开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建古玩艺术品市场并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成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 在攸县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的,按房产交易契税等额予以奖励。

第四章 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大力引进优秀人才

坚持以用为本,进一步创新引才方式,扩宽引才渠道,大力引进能有力促进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实施 " 百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力争每年引进 100 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及县内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 (以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为准,下同) 的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性较强、编制短缺的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可采取设置政府雇员的方式,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来攸县就业创业,对认定为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按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创新人才引进模式,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用人单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通过专家聘任、兼职聘用、联合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我县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配套工作补贴。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深度合作,精心组织 " 挂职攸州 "、" 实训攸州 " 活动,引进一批优质人才来攸县挂职实训,对挂职和实训对象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建立在外攸县籍人才信息库,支持攸县籍优秀人才和研发团队回攸县创新创业,定期邀请在外攸县籍优秀人才开展考察、交流、讲学等活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三条 强化人才安居保障

凡属我县科技创新、重点产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全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劳动 (聘用) 合同且在我县缴纳社保一年后,享受如下补贴政策:

(一) 安家补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 " 双一流 " 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安家补贴,按 4∶3∶3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下,可配套发放适当安家补贴。

(二) 租房补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首个合同期内前 3 年可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自行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每月不少于 400 元的租房补贴,发放 3 年。

(三) 购房补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首个合同期内在我县新购首套住房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请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 " 双一流 " 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 4∶3∶3 比例分三年发放。首个合同期内如转让住房,则从转让当年起取消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十四条 构建人才创新平台

(一)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补贴 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被重新认定的,当年补贴 5 万元。企业自主创建的技术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的,当年分别补贴企业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产品经省级认定的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当年补贴企业10 万元。承担或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正式颁布后分别补贴 10 万元、5 万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证书后,经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按发明专利 3 万元 / 项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 探索建设 " 人才飞地 ",鼓励县内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基地,对其新建的研发基地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其全职新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我县人才优惠政策;推荐一批优秀企业入驻县外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每个入驻企业每年最高 5 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三) 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院士工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适当提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加大从村干部队伍中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培养壮大熟悉乡村、扎根基层的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对在乡镇基层工作的教育、农业、医卫类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乡村工作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小学、医疗点工作的教师和医卫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城区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全脱产挂职形式到乡镇基层支教、支农、支医。职称评定向基层倾斜,教育、农业、医卫类评定或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有两年以上乡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支持各类人才通过下乡担任科技特派员、志愿者、投资兴业、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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