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县科技创新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依靠科技创新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平江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平江县工业、农业、林业、畜牧、农机、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建筑、环保、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科技领域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技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优秀科技人才奖。
第六条 科技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组织或公民:
(一)在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或公民:
(一)在引进和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名录的高新技术项目中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的技术在工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当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填补我县本领域技术与产品空白,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
(三)在转化、推广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专利技术、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或提高作物产量10%以上的;
(四)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奖、科技创新平台奖、技术发明奖、科普示范奖。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下列组织或公民: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科技创新平台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科技创新平台的;
(三)技术发明奖:获得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的;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
(四)科普示范奖:获得省级以上科普工作主管部门认定为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县外组织或公民:
(一)同我县相关组织或公民签定五年以上合作协议,在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等科技合作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使技术开发与项目实施取得明显实效的;
(二)创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的;
(三)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自主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或核心技术获国家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连续两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四)攻克、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重大技术难题,推广应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的共性技术或配套技术,且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或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连续两年每年新增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优秀科技人才奖包括科技杰出人才奖和科技优秀人才奖,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下列组织或公民:
(一)科学技术杰出人才奖:
具有高尚的政治品格、优良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科技前沿中,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工作的人员可以申报科学技术杰出人才奖。
1、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技术上填补了省内外空白,对本学科理论有重大发现,技术上有新的发明和创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本学科的带头人,并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2、主持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并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技奖、技术发明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2项以上的;市(厅)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3、在社会其他领域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 优秀科学人才奖:
1、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科技成果或有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创造性地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课题,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并引起该技术领域的重大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2、开发、转化、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信息技术、资源新发现等科学技术成果,连续两年每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首席技术负责人;
3、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及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地位,连续两年累计增加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首席技术负责人;
4、在培养实用技术人才和乡土能人、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扶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培植发展专业大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对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先进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
5、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5篇以上的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科技论文15篇以上的。
第十一条 科技特别贡献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奖励项目总数控制在15项以内,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科学技术创新奖不设基数限制;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优秀科技人才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上述科学技术奖除科学技术创新奖以外不重复授奖,奖项及等次皆可空缺。
第十二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平江县境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实施或以我县为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并在我县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通过已授权部门的鉴定、验收、审定、认证、评审或专利授权。
第十四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肥料、农药、医疗器械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的项目,在未获得法定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平江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包括科技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优秀科技人才奖五类),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或申请:
(一)镇(乡)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直属机构、驻平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五)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或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其中科技创新奖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当年年底发给奖金;科技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优秀科技人才奖实行每年推荐或申请,三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平江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县科技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以及各行业有关专家、领导(9-11人)组成,专家人员比率必须达到50%以上(含50%),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县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项目技术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技发展动态,是专家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不得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的单位(组织)、个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很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评审规则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奖项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奖励种类及等级。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优秀科学人才奖必须由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等级、获奖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分别为:
(一)科技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1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三)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标准:
2、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每个奖5万元;
3、创建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科技创新平台的每个奖5万元,创建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科技创新平台的每个奖10万元,创建了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科技创新平台的每个奖10万元;
4、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例奖0.2万元;
5、获得省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称号的每个奖0.5万元,获得国家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称号的每个奖1万元;
(四)优秀科技人才奖奖金标准:科技杰出人才奖每人奖5万元,科技优秀人才奖每人奖1万元;
(五)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标准:每例奖5万元。
以上第(三)项均凭当年国家、省、市颁发证书向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收集材料,并组织发放奖金;(一)、(二)、(四)、(五)项经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科技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并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发给获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
第二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科技局预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07]3号)公布的《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