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调整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范围。根据《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125%(原为75%)加计扣除,即每发生1元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5元。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再限制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公告》对研发费用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研发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费、材料费、外协费、设备折旧费、仪器仪表摊销费等;分摊费用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水电费、房屋折旧费等。《公告》还规定了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要求企业按照项目制管理研发活动,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研发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进度、人员、成果等,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合同协议、项目报告等证明材料。
3. 规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和管理办法。《公告》要求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当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予以调整或撤销。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活动的定义参照《国家标准-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规范》(GB/T 21201-2018),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 有明确的目标和内容,旨在创造新的知识、产品、工艺、服务或改进现有的知识、产品、工艺、服务。
2. 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系统的观察、假设、实验、分析和验证。
3. 有创新性,能够产生原始的、增量的或改进的知识、产品、工艺、服务,或提高其质量、效率、性能、可靠性等。
4. 有可转化性,能够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领域,或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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