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新的科学知识、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或者新的材料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费:指为研发项目购置或租赁的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费、租赁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材料费:指为研发项目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费用;
3.工资及福利费:指为研发项目支付的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委托费: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研发项目的费用;
5.专利费:指为研发项目申请、维持、转让、许可专利权等支付的费用;
6.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为研发项目专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试验费、检测费、校对费、翻译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一)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支持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协调、监督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折旧费等;
2.公共服务费用:指企业为提供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如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计算中心、实验室、试验场地等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等。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主要根据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按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操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如下:
1. 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如果符合,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1)在线申报,二是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评审。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2.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应当按照《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与报告准则》(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做好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核算,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追溯性。
3.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计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中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第十一栏:其他扣除”中填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
4.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② 研发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进度、预期成果等信息的说明材料;
③ 研发费用的明细表和辅助账,以及相关的凭证、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④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资料。
5. 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将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资格、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进行现场核查。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将按照《公告》的规定,确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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