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为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些条件和标准旨在确保申报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保护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能力。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五)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二、关键评审标准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还需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评审。以下是评审中的关键标准: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能力
评审重点考察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方面的实际表现。企业是否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并获得经济回报,都是评审的重要指标。
(二)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应用
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否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并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是评审中的关键点。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就越明显,评审通过的几率也越大。
(三)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如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等,直接影响评审结果。评审中,企业是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顾问,将作为评分依据。
(四)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影响力
(五)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影响力也会被纳入评审范围。例如,企业是否在行业内具有标杆效应,是否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标准,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有过重要的贡献等。
(六)与政府的合作与支持
评审还会考察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情况,如企业是否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是否获得过政府的知识产权支持项目。这些合作记录将为企业在评审中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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