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规定,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亏损状态下享受该政策,会增加亏损额,并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二、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便于判断,119号文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并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建立了转请科技部门核查的机制。
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摊销的基础上,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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