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说明

2023-07-12 11:40

  一、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委托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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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条件

  要享受委托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在研发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支付方式、金额等事项。

  2.委托方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集核算。

  3.委托方应保留与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进度报告、成果验收报告等资料,并在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方应按照规定比例对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额外的扣除。具体比例如下:

  1)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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