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措施
1.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比例分担,用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比例分担,用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活动。
3.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
1. 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2. 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3.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4.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5.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 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7. 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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