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流程
1. 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材料、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等;
2.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送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4.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认定名单,报送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5. 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认定企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条件
1. 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2.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或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 有较好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以上科技奖励、专利授权或技术合同交易等方面的业绩;
6. 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能够为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技术评估等服务;
7.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三、政策补助
1. 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专利申请费用,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支出的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交易额的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服务收入,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收入的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7.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人才,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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