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为法人;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营业收入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研究开发项目数、研发项目转化应用率、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等主要指标达到本办法附件所列对应行业类别最低标准。
(四)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位于深圳市内,已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拥有600平方米以上专属工作场所。
(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且70%以上(按原值)位于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属工作场所。
(六)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50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研发带头人应在5人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或助工职称以上的应达75%。
二、准备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非特别注明,均为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如申报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设立文件、研发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相关文件,以及专属办公场地说明等材料。
(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认定条件的必要佐证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设立以来(最长5年期限)持续购置的各类研发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与资料库、数据库清单,以及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佐证说明材料;
2.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现有人员名册(含姓名、职务/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等基本信息)及其社保缴纳花名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等佐证说明材料;
3.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4.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获国内外有效专利、著作权等反映研发成果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5.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及其转化应用、新产品销售额、贡献率等反映研发绩效和经济效益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6.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获国家和省、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检测机构认证认定,以及研发项目成果获奖等反映研发能力与水平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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