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等相关活动购买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或市科技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领。
根据《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国家 申报代理服务、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各类服务的支持标准如何?
● 对于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该服务时,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 对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50万元)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 对于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可按服务费用的20%(每人最高1000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 对于国家 申报代理服务,企业购买该服务时可最高使用5000元科技创新券;
● 对于高性能算力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单位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
● 对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 对提供国家 申报代理服务的机构,按接收通过申报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开展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的通知》也于日前印发,成、德、眉、资四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跨市购买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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