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徐商务发〔2022〕23号
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能级全面提升,健全和完善徐汇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为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造条件,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交通、建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35人;
(五)申请年度前三年内,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通知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具体要求及申报时间以徐汇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
企业申报材料经第三方进行一致性、合规性初审后,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依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打分。根据综合评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及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颁发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铭牌。
第十一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上一次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材料
开展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参与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评价材料。
区商务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撤销其认定资格。
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变更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名称、住所等变更,但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创新主体及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向区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四)企业变更决议、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主营业务等变更,导致创新主体及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除需向区商务委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认定指标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撤销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第(五)、(六)、(七)项情况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起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责任义务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徐商务发〔2015〕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