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东人社发〔202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始受理东莞市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请,并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评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认定及复评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二、孵化基地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式创业孵化服务,打造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基地应当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具体认定条件见《实施办法》(附件1)第二章规定;
2.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创业组织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二是创业组织和创业团队(未注册)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特殊领域可适当延长(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主体,不纳入在孵创业主体统计范围。“创业实体”不包括分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联合社、社会团体、基金会;
3.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以2024年8月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二)附加分项
申报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填写附件2-4,简述服务情况和成效(附简讯、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1.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2.与各级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积极推进人社创业政策见效落地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子适当加分。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
全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评估名单见附件7。
四、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复评
全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评估名单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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