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流程
1. 在线申报:企业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评测,并提交申报材料。
2. 材料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研发费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3. 初审与推荐: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推荐至省级部门。
4. 专家评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复审。
5. 名单公示: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进行公示。
6. 正式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将被正式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满足基本条件,符合《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盖章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在封面及“真实性声明”处按照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相关数据内容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2023年度经备案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未体现研发费用,可补充提交2023年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6.2023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需提供2022年及2023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2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备案材料、融资协议、银行到账凭证、单笔融资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证明材料)。
7.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1年以来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的证明材料;或2021年以来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的证明材料。
(2)2022年和2023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两年度经备案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3)2022年及2023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备案材料、融资协议、银行到账凭证、单笔融资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证明材料)。
(4)2021年以来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满足基本条件,需要通过《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盖章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在封面及“真实性声明”处按照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2023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下,需提供2022年及2023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2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备案材料、融资协议、银行到账凭证、单笔融资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证明材料)。
6.2021、2022、2023三个年度经备案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如未体现则需补充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说明。如年度审计报告未体现研发费用,可补充提交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7.“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的情况说明;属于工业“六基”领域情况说明;属于中华老字号名录佐证材料;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以上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
8.“数字化水平”证明材料。(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截图)
9.“质量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证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自主品牌证明材料;参与制修订标准的标准文件等。(以上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
10.“特色化指标”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2021年以来获批复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证明材料;2021年以来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证明材料;属于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证明材料;2021年以来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一项知识产权;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需提供“附件2:知识产权指标说明”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Ⅱ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上均不包含到申报截止日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指标证明材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提供报统计部门的2023年企业年报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截图,截图中包含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数据,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企业提供研发人员情况说明、缴纳社保的研发人员名录及大专以上毕业证或学位证明)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材料。(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提供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未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提供公司设立研发机构文件及研发场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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