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一)基本要求
1. 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5. 未被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
(二)分类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2.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一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6%;
3.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
(三)其他专项指标
1.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
2. 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
5.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
6. 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二、优先支持条件
1. 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2. 拥有自主品牌。
3.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4. 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