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申报当年往前的第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申报前一年正增长;
(二)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1个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申报前一年正增长(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
二、奖励支持
(一)【企业认定扶持】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研发创新支持】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荐高成长企业申报上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三)【股权投资扶持】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场地补贴支持】优化创新创业氛围,加速高成长企业集聚,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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