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一)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或主要产品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增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10亿美元(或人民币60亿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入选标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估值1亿美元(或人民币6亿元)以上,且尚未上市。
三、认定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本办法施行后,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500万元、200万元;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200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300万元补差。本办法施行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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