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中府〔2024〕1号)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23〕125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第二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包含企业研发费后补助一个专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6月28日17:30;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7月5日17:30;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7月12日17:00。
二、申报对象
(一)中山市有效期内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二)其他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2023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投入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
(一)中山市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其他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部分研发费用不予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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