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中山市第二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09-0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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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建立研发机构,并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四)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80万元。
    (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达8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30%。
    (七)工程中心需建立和完善研发管理制度。

二、工程中心认定截止时间

    2016年9月12日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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