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东工信〔2023〕24号)等文件要求,2023年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后,形成具体项目库。为做好项目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7月7日。
二、支持对象
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实施设备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投入核算规则详见以下第七点要求)
(三)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如有新政策出台,以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不予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企业未获得过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022年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023年省市联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市级部分)项目、2022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工厂(车间)项目、2023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和2023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市工信局根据预算下达金额,结合入库情况,以合理方式确定资金使用计划。
(二)按照申报企业营业收入等因素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推动市技改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
1.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原政策资助标准的120%给予资助。
2.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增长0-20%(不含)的企业,按原政策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3.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增长为负数的,按原政策资助标准的80%给予资助。
4.新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原因没有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基数的,按原政策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5.按120%给予资助的,资助比例不超过10%,所获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6.因预算不足需要对全部项目的资助金额进行整体打折的,原则上先按上述计算方式核算后,再计算折后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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