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 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快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出进度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94 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申报入库情况,现将中山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项目的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城市消费枢纽方向。对前期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零售设施建设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按时填报《全国零售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调查表》, 项目面积超过 15 万平方米, 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零售企业。
(二)县域消费枢纽方向。限上商贸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快递物流企业,不含个人、个体工商户。
前期未申报入库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支持时间
发票开具为2023年1月1日—9月20日期间,付款时间可不在该时间段内。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城市消费枢纽方向
支持建设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企业智慧化项目投资额的 20%,每个企业2023—2025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县域消费枢纽方向
符合以下任一类均可申报:
1.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 100 平方米(含) 以上;
2.新设立(2022 年 1 月后设立)并已建立起联结市县镇流通服务网络的商贸物流企业,采购标准化的物流载具和设备(如:1000mm ×1200mm 标准化托盘及其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生产的货车等);
3.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镇级(含)以下实施的构建镇村服务网络、下沉供应链、实现联县带村功能促进城乡商贸流通服务均等化的项目。
对县域地区(县级行政区以下)三类项目进行财政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40%,2023—2025年共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以上资金项目投入均不含土建类,最终扶持金额将以2024年省下达我市资金并分配到该项目的资金额度及评审结果统一打折拨付。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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