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创新,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创富发展,推出了很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助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今天就为各位列举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税率的优惠政策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2008年1月1日之后,在经济特区或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从第1笔生产收入开始,按25%的法定税率,享受2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发【2007】40号
3.既是高新技术,又是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的企业,不仅能够享受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同时也可以选择15%的税率,或是25%的税率减半征收——国税函[2010157号
企业认定为高新后,还拥有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或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或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享受,不可叠加享受
二、关于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政策
1.包含5年以上的非独占技术使用权在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5】116号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关于在职方面的教育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发生了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没有超过工资8%的部分,可以直接免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转结扣除——财税【2015】63号
四、关于研发方面的费用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说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五、关于加速折旧方面的费用
1.生物药品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嚣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政策延期)
六、关于境外所得税的核算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告收入总额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税[201147号
七、认定高新后的,亏损的结转年限相关政策
之前的5个年度内发生的,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可以结转认定以后的5-10个年度进行弥补——财税2018]76号
八、关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有限合作制创业投资公司或者是企业法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额的70%抵扣,如果当年的所得额没有达到抵扣请求的,可以先计入到以后的纳税年度里面,符合要求再结算——财税[2015]116号
2.按照股权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对还没有成功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投资达到两年以上的。在满两年的当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扣除企业纳税所得额:当年没有达到抵扣额度的,可以计入到以后的纳税年度里面,结转抵扣——国税发[2009]8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