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最新)

2022-12-02 14:40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企业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树立科技品牌,同时也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力佐证,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下称“协会”)根据《 管理办法》、《 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依照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高品(下称“高品”)认定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高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数量:为控制认定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申报单位每年申报产品不超过5项。

  第四条 申报与专家评审费用

  报名评审费:50元/项,证书工本费:50元/项。

  注:协会会员免收报名评审费,从会员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东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对所申请认定的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须为近五年研发、近三年销售的产品,并且产品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申报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申请认定的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优先支持通过实施国家、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成果并进行产业化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高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

  (二)填写《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每一件产品填写一份;

  (三)提供佐证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核心技术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范围;

  3.产品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单位,要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若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单位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品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须加盖公章。按有关部门划分的Ⅱ类评价知识产权在申请高品时,作为申报产品佐证材料仅限使用一次。申报单位使用软件著作权作为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证书及软件运行截图;

  4.产品研制或销售证明材料,可依实际情况提供:立项报告或结题报告、产品近三年销售收入清单及代表性销售发票、近三年经有检测或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客户使用报告或应用证明、产品出口合同、生产许可或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等其中一项或以上,并附上申报产品的图片。证明材料名称需与申报产品名称基本相符,名称差异较大的要作详细说明;

  5.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涉及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报告或已整改并经批准等相关文件;

  6.申报单位创新能力:研发机构设置及主要设备清单(提供图片佐证),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立项证明文件;

  7.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从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叙述;

  8.产品技术水平的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介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等;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认定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电子申报材料上传至指定系统;

  (二)初审受理:协会将对电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收到纸质申报材料后正式受理,初审受理通过后将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三)专家评审:协会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产品进行评审;

  (四)评定发证:协会对通过认定的产品在协会网站及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颁发高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协会对东莞市高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高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品证书,由协会撤销认定证书;申报单位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市场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存在重大违规、产品质量事故等问题的,由协会撤销认定证书;申报单位存在其他应当撤销认定证书情形的,由协会撤销认定证书,对已撤销认定证书的单位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因政策变化等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2022年10月17日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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