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一硬性条件。本项条件的增加规范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发展环境,避免了某些违法违规企业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既实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享受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变相的成为了其扩大危害的帮凶。本项条件的出台有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新企业认定环境的公平公正。
违规行为如何判定
1.重大安全事故以安监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2.重大质量事故以质监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3.严重环境违法以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对于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省市会联合各部门组织不同形式的自查报告、监督核查、复查处理,企业在申请或核查过程中如有相关事故或违法行为内容,建议企业单独附页说明。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型企业应依照政策法规的指引进行经营行为,为企业自身及国民经济做出有力推动,严格约束自身发展方向,切莫逾越政策法律的边缘,为谋取私利做出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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