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东县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县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惠东重返一流行列进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0〕10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到2021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70家;到2023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100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总体规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县、镇(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下同)“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县发改局,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旅游区管委会,下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开展科技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 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负责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辅导服务。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5万元/家的配套奖励标准,在企业获得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当年予以拨付。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措施提升创新要素水平。(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申请 。企业上年度申请国家 ,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 的,每家奖励15万元;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国家 的,每家奖励5万元。(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五)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县,每年至少组织4家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县商务局、县台港澳事务局、各镇政府、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负责单位:县税务局)
(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及宣传工作。每年安排30万元培训、宣传经费,用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典型企业宣传。(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乡镇和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县科工信局根据上年度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请示县政府审定后,向县财政在年度预算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申请相关经费给相关镇和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九)激励创新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获得企业研发市级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导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占比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研发创新体系。(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上年度成功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上年度成功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负责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各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至少安排1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
(二)完善评价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等考核体系。
(三)加强资金保障。惠东县高新技术企业系列奖补资金优先在每年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当年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不足以列支系列奖补,由县科工信局请示县政府追加奖补资金,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惠东县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系列奖补实施细则
附件
惠东县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系列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切实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 管理办法》和《 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通过广东省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和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惠东县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系列奖补均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原则上均每年组织一次,对注册地在惠东县的企业进行奖补。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在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项目文件出台后,以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 每家奖励15万元,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国家 每家奖励5万元的奖励标准,发布惠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补下达文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二)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县级配套奖补。在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项目文件出台后,根据市级奖补文件的获资助企业名单,以5万元/家的配套奖励标准,发布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县级配套奖补下达文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当年获得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的企业进行配套奖补。
(三)企业研发县级配套奖补。在惠州市企业研发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文件出台后,根据市级奖补文件的获资助企业名单,以市级补助50%的配套奖励标准,发布惠东县企业研发县级配套奖补下达文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上年度获得企业研发市级财政补助的企业进行配套奖补。
(四)工程中心认定奖补。在省、市工程中心认定文件出台后,根据认定文件的企业名单,以成功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成功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的奖励标准,发布惠东县工程中心认定奖补下达文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上年度成功组建工程中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
(五)支持乡镇和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根据上年度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1万元/家的标准,支持乡镇开展高企培育发展工作,请示县政府审定后,向县财政在年度预算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申请相关经费给相关镇(街道、度假区、旅游区)和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四条 惠东县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系列奖补资金优先在每年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当年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不足以列支系列奖补,由县科工信局请示县政府追加奖补资金,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细则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