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扶持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暂行实施办法》和《东莞市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扶持我镇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高埗镇扶持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我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连续五年共安排2500万元,用于推动我镇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清洁生产、市场开拓、上市融资等进行综合奖励。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当年获得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80%,最高100万元(国家 及个人奖励项目不受此项限制)。
第五条 对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其补充规定中不予资助范围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六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情况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国家 奖励。对通过国家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第九条 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通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科研实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统计填报人员奖励。对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奖励研发经费投入填报人员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1人。
第十条 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奖励。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及“广东省企业情况综合平台”的要求,按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问卷填报的企业,奖励填报人员12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1人。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奖励。对企业参加国内、国外知名展会, 资助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支付标准展位费用的50%给予奖励, 奖励上限分别为3万元、5万元,同一年度分别奖励国内、国外一次参展展位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认定奖励。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对成功申报上市资料(不含“新三板”)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对成功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将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我镇、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企业,在镇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奖励项目一年申请一次,当年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奖励项目立项时间以市级以上单位核发的文件通知或认定证书为准。符合奖励的企业,按要求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评价。受奖励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方案扶持资格或相关资助金额的行为,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埗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期间获得奖励的,其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