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街道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顺德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示范区的工作部署, 根据《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顺 良街处发〔201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大良街道企业 科技创新,结合大良企业发展实际, 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良街道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 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范围 相关的行政许可,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的 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享受政策扶持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 册地址迁离大良,不改变其在大良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所 获得补助资金。
扶持对象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 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 持。
在“大良街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每年 安排2800万元扶持资金,三年合计8400万元进行扶持。专项资 金的使用采用事后奖补和项目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本办法 支持范围内各细分类别资金可根据申报和使用情况相互调剂使用。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创新载体发展。
1.创新载体补助。
创新载体是指依法在大良街道注册登记、 注册资本(实缴)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题园 区,且符合大良街道主导产业方向。
申请创新载体补助的园区运营单位必须在大良街道经济和 科技促进局备案,且实施地在大良。 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省级孵化器、主题园区)、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区主题园 区),对其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 元补助。
2.创新载体在孵企业租金补助。对创新载体内符合大良街道 主导产业方向的在孵企业给予补助。在孵企业享受补助需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成立未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 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或主题园区)内且符合顺德区产业发展 方向的初创型企业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
(1)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2)属于《 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08〕 172号)所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
企业开发能力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 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依法纳 税记录。
企业不是单纯从事中介、贸易、一般制造加工等。
对主题符合大良街道主导产业方向并在2019年1月1日后 成功认定为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主题园区)的园区,对在 孵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如在 孵企业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25元,按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金额给予补助。
单个孵化器(或主题园区)内在孵企业租金补助面积不超 3000平方米。 已获区级财政场地租金补助累计24个月以上的, 不重复享受。
(二)研发机构组建补助。
1.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 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大良街道新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 总部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在大良街道新组建科学实验室、 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 助。
本项补助当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若当年度补助项目超过 10个,在总额控制范围内平均分配补助资金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实验室 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 得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 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 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 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三)知识产权战略补助。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 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广东省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补助。
(四)产学研项目补助。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加快科技成 果转化。对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按项目获得的各级无偿资助金额的20%给予扶持奖励。每个项目 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依法在大良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度无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未消除的违规处罚记录 且自愿接受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专项辅导的高新技术企业(有 效期内) 。
1. 补助。2019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到期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2.科技中介辅导高企认定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含社会 组织)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含到期重新认 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 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 ,或重新认定的 申报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已获区级财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六)自主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创新等自主创新项目,包括: 首台(套)项目、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创业项目、安全生产项目等。对当年获得各级无偿资助的项 目按扶持奖励金额的10%给予企业扶持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项。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本扶持办法涉及的扶持措施每年集中申报 1次, 一般安排在次年上半年,具体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或公告为主。
(二)申报程序。
1.备案。本步骤只适用于服务机构。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应 在首次申报前填报《大良街道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表》递交大良街 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备案。经大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 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报扶持的必备资料,向大 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大良街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扶持资金申请表》 (原件);
(2)承诺函(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大良,不改变 在大良的纳税义务)
(3)企业营业执照
(4)提供申报类别相应证明资料(如批准文件、各类证明 证书、合同、发票、照片、审计报告、总结等相关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第(1)需提交原件,其他为 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3.审核。大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 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具体扶持名单和 金额,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4.公示。入选名单在“大良政务网”等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 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大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由大良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 书面意见回复。
5.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大良街道办事处发文确定扶 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报批和扶持发放等手 续。
四、附则
(一)本扶持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 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
1.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2.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三)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大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 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