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结合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和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的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为科技创新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无重大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社会组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培育认定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1.对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2.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奖励 10 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 1000 万元(含)到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20 万元,5000 万元(含)到 1 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40 万元,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70 万元。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 100 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广州市通过 奖励政策。
(二)鼓励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科研。
1.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鼓励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解决重大技术需求或产业关键难题,市科技局对获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给予财政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 1000 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市科技局给予相应的科研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 200 万元。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2.支持市属国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全部视同利润加回,将研发投入强度、扩大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推动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产品。
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高质量专利申请数量和占比,指导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建立核心技术专利池。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编制创新产品目录,促进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的应用推广,鼓励企业加强创新产品研发。
(四)发挥科技金融效能,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规模。
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规模,进一步挖掘优质科技企业,对参赛并获奖的企业,按照名次分别给予 10—200 万元不等的补助。优先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予以重点培育辅导,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
(五)落实扶持政策,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市科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外国人才工作便利、人才绿卡、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税务、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深入挖掘创新能力优、经济贡献大、发展潜力好的重点高科技龙头企业、“高精尖”企业和“隐形冠军”,建立“一对一”联系、贴身服务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六)构建专业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
1.优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
2.充分发挥专业科技服务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征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咨询、研发费用归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全链条创新服务,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征集的服务机构,同一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中,在单一年度内有 20 家以上(含 20 家)企业首次通过 ,对该机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每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0.5 万元补助累加,同一机构该项补助封顶 50万元。每通过一家 ,仅补助一家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3.加强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服务标准、评估标准和负面清单等,提升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诚信自律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监测指标,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长效培育机制,大力发掘有 潜质的科技型企业。
(二)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本办法奖补所需资金在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应当参照市的做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区政府对通过 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市、区两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省 管理机构复核其资格。申请本办法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停发、追回奖补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科技
局加强对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细化 考察工作指引,提高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量。
五、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