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国家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省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的,每个分别奖励15万和8万元;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承担国家火炬、星火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奖励5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专利资助申请企业不超过10件、个人不超过5件。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奖励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为10万元和5万元。
五、鼓励争取省级以上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省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配套经费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的单位配套经费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
六、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有具体研发项目的;或合作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并做到四有(有研发人员、有研发项目、有研发设备、有研发经费)的,经县科技局核实后奖励2万元。
七、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对重视科技投入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经县科技局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以上奖励项目必须在有效期内或在实施期内的,均属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申请奖励金额上限为80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交相关材料,经科技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本奖励办法中的项目如与县其他奖励办法中的项目相同,则不重复享受。
本奖励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