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地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濠江区经济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推进商事主体“多证合一”改革。在实行企业“二十四证合一”基础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信息互认、同步办理、多证合一”。(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开办企业模式,支持开展电子证照,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通过开办企业流程改革和重构,将我区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简化入园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单位:南山湾园区办)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和市的税收减免政策,推动落实更大规模减税、更明显降费。(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将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专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6.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落实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逐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独立注册地在汕头市濠江区并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鼓励设备融资租赁。按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市将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将给予市贴息补助资金2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9.支持应收账款融资。对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工业企业,市将按其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将给予市贴息补助资金2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10.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对经认定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11.支持企业开展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指定的科技保险险种的,按实际购买保险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支持每家企业额度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市级认定的补助10万元,省级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专题立项的,提供10万元建站补助。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当年度积极组织参与创新创业、创业之星和工业设计大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13.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扩大 补助范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4万元(含市分担的4万元,以及市要求区配套4万元);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提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并获省科技厅受理的,给予补助3万元。第一、二项不能与第三项重复享受;企业每通过1个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2000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14.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表,经区统计局审核提交,且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经费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发投入经费年增长率达15%以上的,按增长部分再奖励3%,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统计局)
15.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我区技术改造备案管理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不超过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及软件购置费不超过6%、5%和3%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如该项目继续获得更高一级的示范项目,则按最高补助标准(如国家级、省级)进行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16.配套资助国家和省科技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20万元,一等奖资助10万元,二等奖资助6万元;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10万元,一等奖资助6万元,二等奖资助2万元,突出贡献奖资助6万元,科技合作奖资助1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1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贯彻落实濠江区加快人才发展实施意见,实施高端人才培养特殊支持计划、企业家培养计划、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乡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建立大学毕业生人才回流机制等,吸引高层次人才集聚濠江。(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六、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18.免收合规扩容地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仓储用地地上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19.鼓励企业进驻高标准厂房。为有效促进和鼓励中小微工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0.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经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期开发、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建设厂房、鼓励流转、续期使用、土地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盘活和再利用。鼓励新建或改建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享受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政策。(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南山湾园区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1.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单位:区统计局、财政局)
22.支持高成长工业企业。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产值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年产值2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评定为“独角兽”的濠江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瞪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统计局、财政局)
23.提升工业企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对工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效率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市将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将给予市补贴资金2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鼓励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24.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每家企业资助5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家。支持科技创新联盟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25.建立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对自投产起算连续两年每亩对经济直接贡献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该企业所产生的区级受益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约定建设时限内提前建成投产的按企业所产生的区级受益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合作利用濠江区现有用地及建成厂房,自投产起算连续两年实用地每亩对经济直接贡献超过40万元的企业,按该企业所产生的区级受益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
八、培育新兴支柱产业
26.支持现代产业用地优惠。属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2018年本)》(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范围且经认定的现代产业项目,执行《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价格。(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山湾园区办)
27.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发展。对进入园区且不要求单独供地的企业(项目),按约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10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2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8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6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50%。
(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南山湾园区办)
28.支持支柱产业企业发展。对工业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首次年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年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
29.为支持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和运营发展,对符合濠江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8亿元、现代服务业投资额超5亿元等高质量发展项目可以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局,参与单位:区政府办公室、涉及重大项目有关单位)
九、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30.健全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根据纳税情况奖励15—50万元。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准的,其费用政府补贴一半。对申请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并获准的,其费用政府补贴一半。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给予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1.推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经费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2.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外观设计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和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予以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3.实行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突出精准走访、有效走访,搭建企业诉求“直通车”,加强跟踪督办,切实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南山湾园区办)
34.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企业综合服务体系。采取“一窗式”服务,拓宽企业服务渠道,提高审批效率;持续做好“今日濠江”微信公众号的运作和维护;结合“企业直通车工作机制”,搭建政企沟通桥梁。(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南山湾园区办、新闻信息中心)
35.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7.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牵头单位: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38.贯彻落实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八项措施”。重点整治在支持、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给民营企业造成严重负担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涉及冻结、查封、扣押的,要慎重研判,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可以解冻、解封、返还的及时报批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
本措施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叠加。如同时符合我区现行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各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并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