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一次性最高奖励25万元!

2023-01-04 14:06

揭阳市榕城区扶持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工业企业优化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2021〕3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揭府规〔2020〕3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揭府〔2019〕40号)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揭榕府〔2018〕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区,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挖掘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以企业持续创新与成长能力为主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培育创新型核心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科技咨询人员参与到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工作中来。对辖区内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揭阳市榕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一次性最高奖励25万元!

二、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和新颖化方向发展,支持我区企业申报认定国家级“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对现有专精特新企业群体的用地、融资、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专精特新企业深耕细分市场,提升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解决行业“卡脖子”难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高精尖代表性企业。(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强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工作。依托市融合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协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和奖补;支持我区企业与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科技创新孵化平台,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众创空间、创客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模式,对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获国家、省文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在我区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按省要求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在榕城区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整体搬迁至榕城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推进全区创新人才高地建设。调整优化区重大人才工程,加强区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衔接协同;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与居住、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落户、住房、医疗、金融服务等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榕城创新创业。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省有关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鼓励科技型企业家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分局、医保局、金融办、科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培育规模上企业队伍,壮大科研市场载体力量。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培育更多科研创新的生力军。落实省级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对年度新上规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新上规且在第二年度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叠加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落实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60万元、2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经省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统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推进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鼓励企业优化生产条件,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对符合省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事后奖补。按企业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区级配套资金支持),叠加奖补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支持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重点针对揭阳市“8+3”战略性产业集群关联的规上工业企业,对未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25%进行事后奖补,奖补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实施技术改造产能提升奖励。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励提质增效,树立企业技术改造典型,示范带动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对获省、市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支持的规上工业企业,且项目完工评价年度起连续2个年度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超10%的,按企业申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区级配套资金支持),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围绕落实我区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进行产业化研发,支持产业综合性、颠覆性创新示范项目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我区企业承担上一年度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九、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依托市若干个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服务功能及市“互联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我区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和创新资源集聚。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依托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最大程度发挥科技风险准备金积极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区财政局探索设立榕城区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接好省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一、加强科研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市对新增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可按相关规定报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二、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科研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克服浮躁、淡泊名利、潜心科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不得挑战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底线。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并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三、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探索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逐步探索面向全国、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实行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根据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四、强化科技系统能力建设。加大科技系统能力建设投入力度,用于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创新培训及自身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五、推动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工业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环节积极实施“上云上平台”,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六、扶持企业上市发展。实行对上市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对上主板的企业每家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中小板的企业每家给予8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创业板的企业每家给予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新三板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上科创板的企业每家给予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拟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以及纳税均在我区境内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七、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凭条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金融办)

十八、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企业重点企业、重点外资外贸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我区现有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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