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 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 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省、 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 实际,区委区政府设立“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 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支持我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主要用于我区科技政策项目扶持、配套奖励等。
第三条 该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与区工 信局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我区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发展,具 体扶持项目包括:
1、科技项目扶持。每年度安排80万元作为区级科技计 划项目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2、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7万元,重新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受理的 企业,可获得3万元补助。
3、对新认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奖励,经国家 级认定的奖励15万元、经省级认定的奖励10万元、经市级 认定的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经省级认定的奖励 10万元、经市级认定的奖励5万元。
5、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科 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家认定的奖励15万元、经省级认定的奖 励10万元、经市级认定的奖励5万元。众创空间按照科技 企业孵化器的50%标准给予奖励。
6、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企业(团队)给予奖励,每家给予5000、3000、2000 元奖励。
7、我区将根据上级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安排区级财政资金进行配套扶持。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区工信局在企业获得上述项目资格或资质一年 内,将有关项目认定的批文、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函知 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拨款。不需要企业申报。
第六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级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同类奖励;申报上一等级的不得同时申报下一等级的奖 励。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 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 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同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原《潮阳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 订版)》(潮工信发〔2018〕121号)即日起予以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