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五华县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23-02-05 10:41

五华县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推动“八大抓 手”创新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 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17〕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粤 府〔2018〕7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五华县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 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 组织实施, ,获得国家、省、市、县相应科学技术项目认定的企业 或项目完成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奖励科技创新发展专项 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申报 ;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扶持企业申报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扶持企业申报省、市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扶持申报新 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 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类赛事;扶持配套企业申报省、市科技创新券等。

梅州市五华县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 管理机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5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对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2万元(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纳入该信息库不再奖励)。

 (三)扶持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50 万元。

 (四)扶持省、市科技研发平台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奖 励30万元和1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业设计中心 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 。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工 业设计等。 

(五)扶持奖励建设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 单位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成功获得省级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企业(以 省科技厅文件为依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经 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县财政给 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B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 可每年申请。对获得国 家、省科技部门评估认定的院士企业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扶 持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六)扶持奖励建设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1.提升农业企业研发水平。对获得广东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 中心、广东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 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 

2.扶持建设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对纳入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 持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类赛事。 

鼓励企业参加由县以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 大赛以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梅州市工业设计大赛, ,对获得 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给予1-5万元相应的奖励 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第一名)、银奖(第二名)和铜奖(第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梅州市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第一名)、 银奖(第二名)和 铜奖(第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八)扶持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券。

对当年首次成功申报“广东省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和“广东省 科技创新券兑换表”的企业,在省、市未安排补助资金的情况下 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省、市补助标准予以扶持补助。 

(九)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 

大力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扩大产能,增加就业。对 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显著、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特别 是在产值、就业、税收(年纳税50万元以上)等方面有较大贡 献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新增税收部分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 分5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 投入。 

第四章 申报、核发与违规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的奖励事项为事后补助,凡符合扶持条件的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后,县科工商 务管理局按通知要求进行审查,送县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资金拨 给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后再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对省、市部门出台的由本级财政进行奖励的扶持奖 励政策,县级财政统筹省、市部门奖励金额,落实兑现对企业或项目完成人奖补政策。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申报下一年度认定的科技创新发展项 目,按认定时间予以落实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收到上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 规定及时入帐,并作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县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 升企业研发水平,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激发科技人员创 新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企业必须及时、 准确、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 取奖励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县科工商务管 理局、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各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除应全额退还奖 励金外,视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与《五华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 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96号) 配套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自动废止。 

第十条 同时废止《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科技创新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6〕249号)。

若其它文件与本文件奖补规则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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