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清远高新区发展活力动力,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推动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打造成为粤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特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一区多园”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条 深入实施“一区多园”共享机制
推动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享,引导清远高新区产业基金参与分园区建设;设立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引导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纳入清远高新区火炬统计的分园区企业,同等享受清远高新区有关科技创新政策。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二条 给予高企培育补助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引进落地在清远高新区内的工业类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在清远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通过 (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
第三条 给予高企提质奖励
清远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由“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第四条 给予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经过认定的在孵企业,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24个月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
第五条 给予众创空间工位补贴
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进驻清远高新区内众创空间内办公的,每个工位补贴100元/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给予孵化器资质认定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给予孵化器经营绩效奖励
根据每年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绩效奖励。
第八条 给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不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每家孵化器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给予孵化器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对清远高新区内的孵化器,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并落地清远高新区发展的,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3万元奖励。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条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按照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区配套补助资金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家新型研发机构配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给予企业研发平台认定奖励
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或科协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给予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运行补助
对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平台运行补助。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给予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补助
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企业所获得的中央、省财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给予科技成果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第十五条 给予标准制定奖励
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给予企业品牌奖励
对新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或商标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给予“人才创业项目”资金补助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对经过专家评审入选的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实施产业化后,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人才创业项目”每年评选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
第十八条 给予技术成果转化运用资助
鼓励企业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到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并在清远高新区内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其技术交易合同不涉及专利转让的,按其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成果交易不予补助)。
七、推动科技金融结合
第十九条 给予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鼓励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支持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科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第二十一条 给予企业挂牌奖励
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八、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二条 给予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清远高新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给予高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资金扶持
对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与国内高等院校联合设立的人才驿站、人才交流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平台名称不限),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平台运营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以协议约定);另对上述高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组织高校教师、学生赴我区企业挂职、实习、游学、应聘等活动,给予路费、食宿费补助等。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补贴、奖励等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21年 1月1 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