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佛山贡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市统筹、区建设”思路和“三专、三不变”原则(搭建专门架构、打造专业队伍、专注建设发展,保持行政区划、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不变),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集聚全市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将“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打造成为对接广深港澳的门户枢纽、创新发展核心、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城市建设标杆。
(二)经认定为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每家500万元资助并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落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基地内孵化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市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三)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可牵头或独立申报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机构。
(四)减轻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由其单位所在区财政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并且属于非事业编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港澳人员,可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鼓励用人单位为外籍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等多层次保险体系,对在我市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因需引进的外籍人才,用人单位可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引才用才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相应管理办法。
二、着力构筑人才集聚发展高地
(一)国家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课题(项目)负责人作为带头人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直接申报我市“全年申报、单独评审”类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二)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赛事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并在我市实施项目产业化或创办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区财政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三)我市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个人所得税市、区留存部分,市财政连续3年给予全额补助,领军人才自引进认定当年开始计算,创新团队自项目通过验收当年开始计算。
(四)市财政对新引进的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至400万元安家补贴;博士和博士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安家补贴;对来佛山培养(实践)满3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和1500元生活补贴,每人可连续补贴10个月。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
(五)鼓励机构和个人为我市举荐科技人才,每成功引进1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给予举荐者3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1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个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举荐者2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省级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5万元奖励。
三、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
(一)3年内省市共同出资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围绕我市创新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需求,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优秀科学家团队,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专题及未来产业技术专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
(三)吸引一批国家级、省级项目在我市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加强省市联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落地,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财政经费给予配套接续支持。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市财政按照国家、省立项金额1:1给予配套。
(四)建立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分两档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资助。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1000万元,一等奖资助500万元,二等奖资助3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5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500万元,一等奖资助300万元,二等奖资助1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20万元。
四、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通过 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培育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组织遴选一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每家200万元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建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建立佛山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库,培育独角兽企业。开展瞪羚企业分类施策、独角兽企业“一企一策”靶向服务;市财政对新进入瞪羚企业库的企业每家资助25万元,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企业每家资助1000万元。
(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财政择优给予每家1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内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我市企业与国防类高校、科研机构及军工企业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共同承接国家级国防重大专项、核心技术攻关等,市财政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5%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获得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对新获得资质的单位,每个资质50万元资助。
(五)扩大市科技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佛山兑付,简化流程,提高效能,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五、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研发平台,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按省级及以上部门资助金额给予不少于1:1配套支持;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省奖补金额给予1:1比例配套,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对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对获批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对获批建设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可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工资结构和比例及分配方式;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管理财产和财政性资助,可使用财政性资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货币化的购房补贴;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行处置除建筑物、车辆和土地外的淘汰报废固定资产。
(三)优化财政性资金采购流程,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平台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级重大创新平台采购管理可参照省实验室采购授权有关文件执行。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理事会可批准授权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自主使用;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六、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一)以提高佛山国家高新区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形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结合佛山国家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围绕企业注册、经营许可、科学研究等领域,新增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至高新区,支持高新区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加大高新区财政投入力度,各高新园区的税收在原留成比例基础上,增加返还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10%,专项用于园区科技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支持园区创新载体和环境建设。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资助20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资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资助50万元,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众创空间不重复资助;对运营良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资助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探索“离岸孵化”新模式,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创新资源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开展研发活动,认定为海外研发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三)鼓励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等载体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所上缴财政的租金收入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自主使用。
(四)经市认定新组建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每个资助50万元,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五)省分配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同期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容积率的,新增建筑面积补交的地价款可按分期方式缴纳地价款,缴纳期限最长可达1年;建成后的房屋需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一)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设立佛山市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信贷产品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可达90%,撬动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投放信贷累计超过100亿元。
(二)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认定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开发的科技型企业第一笔融资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5万元,每家科技支行每年最高5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10亿元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对落户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的创新创业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给予其管理机构10万元资助,每家管理机构累计获资助最高200万元。
八、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试行部分市级财政科研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和重点科研机构等,由其自主立项、自主管理。
(二)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原则上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全权调剂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鼓励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的70%以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市、区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用于奖补成果完成人。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各区和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本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或方案。鼓励中直、省属驻佛山企事业单位全面适用本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