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对接“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珠海,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推进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横琴先进智能计算中心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港澳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落户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珠海设立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孵化载体等离岸创新中心,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修订《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划建设好高新区港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面向港澳的孵化载体,符合条件的直接推荐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创新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减轻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落实《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市(区)财税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珠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探索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鼓励、支持珠海市内企业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申报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并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由珠海市内的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规定转拨给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二、促进创新主体加快发展
(五)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助。从创新综合实力、成长性、税收贡献和专利产品等方面进行量化,根据量化结果排序,对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 50 名、税收贡献排名前50 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 万元资助。(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育引进,建立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根据《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珠府函〔2018〕396号文),对首次入库的企业,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给予200万元研发启动资金,由入库企业自主选题和自主实施。(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将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将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中非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培育库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研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发展和研发投入核算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创新企业科技创新实力。(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八)创新省实验室管理体制机制。支持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鼓励省实验室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支持我市重点领域建设的省实验室申报设立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其所属科研机构,经批准可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市科技创新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九)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投资。对市级出资或市、区共同出资参与建设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在做好风险控制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合理比例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创业投资。(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十一)加快高新区创新发展。支持国家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按规定向国家高新区下放更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继续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高新区逐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加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科技企业开放,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
(十二)优化高新区机构设置。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专业化、专职化的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内设机构可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落实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要求。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高新区干部队伍结构,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创新局)
五、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十三)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机制。深化横琴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人才评价激励、人才资本入股、科技服务、港澳专业人士便利执业、港澳及外籍人才出入境便利等领域先行先试。落实省人才永久居留政策,探索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横琴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落实港澳人才享受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 65 周岁、女性满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珠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鼓励市、区以及用人单位等多主体供给,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人才住房。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依法办理征收转用手续的前提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建设或与专营机构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含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主要解决园区内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科技创新要素支撑
(十六)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区(管委会)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 5 年适当奖补;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珠海中小微企业达到一定额度或比例的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区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市金融工作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争取由省统筹解决。省分配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对“三旧”改造后用于建设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经市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简化“三旧”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流程,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市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