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规程
为加大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规范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向省推荐等工作程序,根据《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黑龙江省科技厅下达的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确定年度目标。每年年初,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高企认定指标,按照各区、县(市)实际情况,结合上一年度高企存量和全市高企数量增幅情况,给各区、县(市)分配任务,下达高企认定目标。
第二条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培训计划及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三条 建立潜力企业储备库。将高企潜力企业纳入储备库,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对申报高企未通过企业、到期复审企业、规上有研发活动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进行台账管理。形成以年为循环单位的“申报优选库—重点培育库—中远期储备库”的三级培育体系。
第四条 开展培训服务。面向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等群体,分批次组织申报培训,聘请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专家对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申报受理等进行培训服务,针对高企开展火炬统计填报辅导等培训工作。
第五条 加强区县指导。按照高企培育方案分工及各区县申报企业情况,实地走访区县,开展政策宣传和高企申报指导等服务,指导区县做好高企培育各项工作。
第六条 组织申报。按省科技厅要求及时通过官网、QQ、微信群转发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企。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第七条 区县初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高企申报的要求,对申报单位的条件、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地核查。
第八条 区县推荐。各区、县(市)科技局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科技局出具申报企业推荐函,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高企申报受理部门。
第九条 市级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信息填报,对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抽查检查。市科技局会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申报批次对拟推荐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从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实地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发现不符合高企申报要求的企业将不予推荐,对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出具全市申报企业推荐函。
第十二条 结果认定。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拟通过认定企业报国家科技部备案核查,国家科技部核查后进行备案公示,统一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编号备案。
第十三条 证书发放。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备案后统一印制证书,由省科技厅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政策兑现。按照省高企政策奖补要求,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厅,协调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下达工作,通过各区、县(市)科技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拨付高企奖补资金。高企认定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将按照省厅要求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根据省市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市科技局指导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高企统计工作要求,市科技局每年按时组织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及高企年度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事后检查。省科技厅依托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事后检查,市科技局按要求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跟踪服务。市科技局会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政策推送、落实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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