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 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准备,请各企业按此顺序装订,需有目录、并用彩色纸隔页。
一、《 申请书》。
按要求盖章、法人签字。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交。如果企业更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更名通知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报告内需加盖中介机构公章或条形章,两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需加盖私章和本人签名。
研究开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披露近三个年度每年的研究开发费及研究开发费总额,近三个年度每年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总额,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披露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同期企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2021年1月-12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完整,可以是复印件。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应提供知识产权清单,并附知识产权证书(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可不提交)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立项报告和验收或结题报告,未完成的项目提供立项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列表说明并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同等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需提供企业全部职工人员情况说明和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在职人员提供2021年1月-12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5、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费用辅助账
结合公司研发管理情况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和辅助账,辅助账页较多可择重要页提供。
(2)内部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结合公司科研情况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相关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3)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和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4)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科技人员有关的制度文件。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