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的适用范围

2023-02-15 14: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的适用范围

一、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的适用范围

适用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必须满足该文规定的几个条件,否则不得适用。

(一)相关技术人员的界定

财税[2015]116号规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执行。

(二)股权奖励的界定

财税[2015]116号规定: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定条件

财税[2015]116号规定,能适用分期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 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税项目和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股权奖励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说明:

1.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已被《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废止,实际是变成现在可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实际上就是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执行。

2.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满足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三)转让奖励的股权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但是,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企业破产尚未缴纳税款可不予追征

财税[2015]116号规定,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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