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化工原料被环保部门处罚,是否会影响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并被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注意事项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总局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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