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其条件之一为“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那这个条件中的“总收入”指的是什么呢?包不包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呢?包不包含“非货币收入”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 管理工作指引》是如何规定“总收入”的。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所附《 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收入”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规定如下:
“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最后,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确定
的“总收入”时,不仅包括货币形式的收入,还包括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在计算
的“总收入”时,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但要把免税收入计算在内,因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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