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一些企业纷纷开始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三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二是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三是 附带的研发费用75%或者100%加计扣除。冲着这三项好处,很多企业在一些中介机构的包装下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拿到了财政奖励,然而包装毕竟不是真实的,享受的15%税率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经不起税务部门检查的,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笔者结合实务中常见的情况列举了七大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次自行排查。
一、研发人员比例是否低于10%?
根据国科发火2016年32号文件规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满足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条件。实务中很多企业没有设置研发部门,或者设置了研发部门人数远远低于10%,虽然中介机构在报告中做了包装,但是通过核查企业部门设置、岗位职责、工资表及考勤情况能准确划分研发人员以及研发人员占比。
二、研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国科发火2016年32号文件同时对研发费用比例做了明确规定,即年营收低于5000万元,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年营收在5000万-20000万元之间,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年营收在20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企业营业收入可以通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纳税申报及账面收入来交叉核实,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账面研发费用科目及明细进行逐笔核实,实务中一些企业为达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目的,虚列费用或者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在账面列支,这点只需要将认定高企的申报数字与账面真实有效的数字进行比对就能准确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三、高新技术收入是否达到60%?
高新技术带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这里面有个基本判断,就是高新技术与企业营业收入必须相关,至于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实务中确实很难判断,比如某环保企业发明一项污泥处理技术,很难说清这项技术为企业带来多少收入,只能是依据技术运用在那些设备上,这些设备贡献了多少产能给企业带来了多少收入。很多企业在申请高企认定时申请了很多专利、发明及著作权证书,但是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无关,企业可能永远也不会使用这些技术,造成了技术准备停留在高新企业认定时点的表面形式,与经营完全脱节,也就无法达到60%比例。
四、研发项目如何体现创新性?
申请 需要满足研发费用比例,因此需要企业研发立项、评审,在立项评审的过程中研发的必要性与创新性是否突出?研发的效果是否明显?是否能为企业在新产品(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明显改善?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看不到创新性,是为了做研发而研发,从结果上看研发活动既无法改善产品性能,也无法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这种研发是假研发,是经不起常识和逻辑推敲的。
五、是否搭建有效的研发管理体系?
研发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需要调动企业内外部资源,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在实验室或者生产现场反复进行调试、改进。要完成这项活动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研发管理体系,包括对研发申请、研发评审、研发立项、研发实施、研发结果确认及研发知识管理的专项制度,形成对研发场所、研发设备及材料、研发人员及费用管理制度,搭建一套完整的研发活动管理体系。稽查人员只要核查企业是否制定了相对完备的研发管理体系及流程、资料,就能清晰判断出企业是否进行研发活动。
六、是否准确核算项目研发费用?
研发过程中会产生费用,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建立研发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在核算费用时很难判断是否列支在研发费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不属于研发项目的支出列入研发费用;二是研发费用结构不合理,比如说有些企业研发费用中只有人工费,没有材料和其他费用,没有完整的体现研发支出情况。实际上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完全可以参照2017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7012表架构来设置。
七、是否按要求将研发活动资料留存备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企业财务需要正确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总体上要求申报数与账面数大类数字相符,并且要求将研发活动相关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要求留存备查,这些资料包括研发制度、研发申请、研发评审、研发立项、研发实施、研发结案、研发资料建档归档及研发费用支出辅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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