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为通过龙湖区科技部门推荐申报 ,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注册主管部门为龙湖区工信局(龙湖区科技局)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奖励:
(一)2016年之后(含2016年)首次通过龙湖区推荐申报高企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承诺在高企证书有效期内登记注册地址保留在龙湖区(不含汕头高新区东片区)的企业,首次认定的由区财政予以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6万元。
企业违反承诺的,需退回奖励资金。
第四条 区工信局每年上半年根据广东省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上一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提出上一年度奖励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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