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创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集中资源和力量推动企业“登高”,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实现倍增。到2023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00家以上。
(二)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到2023年,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比重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7%左右。
(三)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3年,新增国、省、市科技创新平台24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80亿元;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件以上;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2.8%(市绩效考核指标)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积极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将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着重从全市“规上”企业中发掘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等关键指标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跟踪对接、主动服务,指导其尽快补齐 短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对入库企业实施“一对一”培育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大力引进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产业投资、“135”工程升级版等协同推进“登高”的作用,加大引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的力度,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进和投资。支持外地优秀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市落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到2023年,各县市区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产业投资比重达到40%以上,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达到60%以上,其他园区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着力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国、省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星创天地等平台和基地,大力强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湘莲、槟榔、蔬菜、生猪等特色优势产业,壮大生物育种、智能农机、现代食品制造、智慧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农业领域企业“登高”。到2023年,全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快知识产权贯标,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高价值专利的财政支持力度,着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施企业专利“破零倍增计划”,每年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破零”企业100家。实施高价值专利培优计划,鼓励企业及时将创新成果进行登记并申请知识产权。支持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湖南专利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莲城人才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国家高端外专项目、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科技型企业引进人才给予重点倾斜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特别是产业发展最前沿、科技创新最核心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到2023年,经省、市级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累计达到4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建设各级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国、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前沿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构建创新共同体,培育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3年,新增国、省、市科技创新平台24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打造科技型企业孵化和成长的摇篮。到2023年,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达到40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20家,市级以上星创天地达到5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领导,在市科技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定期会商机制,强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园区)协同及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考核机制。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园区),并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量列入对各县市区(园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向市、县市区(园区)主要领导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市科技局)
(三)抓好政策落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研发经费奖补等国、省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财政适当引导。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科技专项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各县市区(园区)按1:1配套奖补。深入推进利用“创新券”购买公共服务,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扩大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应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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