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2023-04-12 16:03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郴州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20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6〕15号)、《中共北湖区委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方案》(北发〔2017〕11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郴州市北湖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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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按标准规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000元的资助;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登记为软件著作权的,按实用新型专利的标准予以适当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科技创新。对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按上级奖金标准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获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配套支持。

六、鼓励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不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研发经费支出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将企事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等创新能力纳入区科技计划立项内容;全力支持区内企业获得省、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及其他科技项目资金。

七、鼓励开展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性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建设。对国家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奖励80万元,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奖励50万元,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奖励10万元。

九、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平台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技术研发平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创建市级技术研发平台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制度。面向全区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发放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可用于购买研发中心、检测检验中心、高校实验室和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对外开放提供的公共科技资源和共享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办法实施。

本意见具体奖补资金的兑现由受益财政执行,解释权归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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