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按照《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9]3号)、《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 19号)、《长沙市天心区“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营造鼓励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强化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天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1.在天心区注册(且税务关系在天心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天心区辖区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入驻天心区各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条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首次获得 的,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1亿元(不含)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重新获得 的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1亿元(不含)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三条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报表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的企业),在省统计部门反馈R&D数据后,研发经费投入实现同比增长,其中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当年R&D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区内排名前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当年R&D占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R&D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2.对辖区内高校(含高校附属医院)和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在500(含)-20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增量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奖励。
3.对辖区内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在500(含)-20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增量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转制科研院所按企业标准奖补。
第四条 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
1.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金额以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力为限,不超过1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按照企业担保费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总和的30%给予贴息,补助金额以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力为限,不超过12万元。单个企业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2.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通过湖南省证监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后,享受10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享受100万元补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成功发行上市后,享受10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在科创板上市,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享受该奖补不受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力限制,同时还可享受省、市相关上市奖励补助。
第五条 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4.鼓励“招院引所”,对以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形式成立与区主特产业相符的研究院所,视情况予以支持。
第六条 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特等奖25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
2.工商税务注册在天心区的,且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机构按其认定的技术贸易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给予以下奖励:年度累计成交额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对辖区高校院所与本区企业合作,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新增年度计税产值(可按成果转化后两年内的任意一年)对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给予以下奖励:500万(含)-1000万(不含)的,奖励6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2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4.推动组建天心区高校创新联盟,对联盟活动视效果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5.驻区高校获得长沙市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成效突出的前三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在天心区转化的驻区高校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视转化成效给予最高80%的奖励。
6.充分发挥天心区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职能,加大对辖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维权援助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着力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奖补流程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街道或园区推荐上报,所需申报资料以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并由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初审。初审结果经区科技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委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附则
1.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区科技局将根据工作成效对街道、园区进行适当奖励。
2.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有重要贡献的研发和管理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
3.入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保证申报资料合法有效,若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因偷逃漏抗税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传销、涉及高污染或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的资格。
4.同一企业不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或其它区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及相关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6.企业当年兑现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为上限。
7.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书面承诺至少5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天心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补贴)资金。
8.获得奖补资金的研发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恶意骗取研发奖补经费的,收回全部资金,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对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具体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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