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开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活动,以及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活动;设备购置是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新设备、配套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引导1800家以上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实现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企业依托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四)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他省市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的按规定不受理申请;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原则上未获得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且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项目完工评价。
第七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选取股权投资(有偿资助)、设备奖励(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股权投资。对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企业或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二)设备奖励。
1.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下同)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2.对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4.对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的30%给予事后奖补(其中省奖补20%、中山市奖补10%),当年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5.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购置仪器设备、软件和创新服务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6.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奖励。
(三)融资租赁补贴。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参照上述设备奖励标准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贴息。对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土建、公用工程等)银行贷款利息额10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贴息2000万元。
第八条 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单个项目实际总投资超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同时可申报市、镇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实行资金预算项目库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年受理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完工评价和现场查验,核定项目投入情况,出具完工评价意见;
(二)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按照入库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材料,镇区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荐上报的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专家评审、局党组审议、公示、资金资助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复等程序,纳入当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预算项目库,所需奖补资金按规定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预算,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拨付申请企业。未纳入技术改造资金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二)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三)《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责任承诺书;
(六)按规定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企业对地方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或解决就业、公益捐赠等);
(九)项目完工评价意见;
(十)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7〕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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