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享受优惠以及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和报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企业获得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须进行报批或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查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齐全。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有被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优惠税款的风险。
二、厘清资格证书有效期和享受优惠年度
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要厘清资格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有效期,不能简单认为两个有效期限起止是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资格证书与税收优惠有效期虽然均为三年,但有区别,税收优惠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起当年开始计算三个年度。
三、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通过
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也就是说,在证书有效期满当年,要及时申请重新认定,只有重新申请且认定通过才能继续保持高新企业资格;如果企业因种种情形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也就无法继续保留高新企业资格并失去享有税收优惠资格,并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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