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审核流程
1. 地方推荐: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 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认定机构办公室。
2. 专家评审: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审查认定: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公示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 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5. 税收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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